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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租赁服务器成本:制定明智的预算 (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政策)


南京对承租国企房产的中小微企2月免租

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国资委、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宁委发〔2020〕4 号文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承租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2月免租,3-4月租金减半。

另外,租赁合同在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通知》中提到,此次减免租金的主体是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市属集团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支持对象为已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的,且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

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切实支持实际承租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

其中:“困难”指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在减免方式上,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灵活采取退、抵、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其中:已收取租金的,可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或直接抵减应缴租金;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并非是第一个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减免房租的地方。

2月6日,北京市发布16条措施,以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国资委向区属国有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都要为承租其房产的,并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

北京市朝阳区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朝阳区14家区属国有企业将为辖区内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预计将为7000余家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超2亿元。

2月11日,上海市国资委发布《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租金。

2月11日,浙江省国资委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房租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也要求浙江省省属企业要严格落实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对承租省属企业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个月、第3个月房租减半。

同时鼓励省属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视情延长减免时间或适当减免房租。

以下为《关于落实宁委发〔2020〕4 号文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市各主管部门、市属集团: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 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带头示范作用,与我市困难中小微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现就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减免主体。

指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市属集团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2. 支持对象。

指已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的,且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

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切实支持实际承租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

其中:“困难”指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3. 减免期间。

租金免收期间为2020年2月,减半收取期间为2020年3月—4月。

租赁合同在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4. 减免方式。

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灵活采取退、抵、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其中:已收取租金的,可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或直接抵减应缴租金;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5. 减免流程。

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负责组织本部门、本集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落实减免政策,明确责任部门,指导督促出租企业快速受理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操作流程包括:(1)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研究制定房租减免工作方案;(2)承租方据实提出房租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3)出租企业初审;(4)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分别报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复核并集体决策;(5)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由出租企业与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执行房租减免政策;(6)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做好台账管理,防范合同和经营风险,减免期内每月25日前将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后,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备。

6. 考核激励。

鼓励市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努力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在考核相关单位当年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时,对按照上述政策减免租金的,将根据实际减免金额视同实现利润。

7. 区属(含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定了!减免三个月房租

国资委近日发布通知,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通知明确,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

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生态,不断增强国民经济发展韧性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现就推动中央企业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

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

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

5.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

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6.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7.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

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

8.出租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29号文件要求的,要认真执行属地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

对参股企业所属房屋,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支持。

不属于29号文件规定减免对象的中小企业提出减免房租申请的,鼓励中央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规范决策、共渡难关的原则,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三、大力实施降费提质,助力降低中小企业运行成本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基础支撑作用,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积极落实降费提质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充足、可靠、优质的供给。

9.坚决配合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对于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条件的,有序推进“转改直”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电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10.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有关纾困扶持措施,积极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特困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缴欠费。

11.加快推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与实体产业融合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加快发展5G和千兆宽带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通宽带入户“最后一公里”,确保2022年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加大云盘、云会议等云办公产品优惠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线下办公的影响。

12.创新服务手段,对用水、用电、用气等实施阳光服务,加快实现缴费、保修等“一网通办”。

积极建云建平台,大力推进“云采购”“云签约”“云结算”“云物流”,努力让信息多跑路,尽可能节约中小企业“脚底”成本,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

13.高质量提供煤电油气运等基础服务,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发挥物流企业的基础性保障功能,统筹运力,优化航线,加快打造畅通、安全、高效的物流运输通道,促进物流循环畅通。

四、有力支持资金融通,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市场资源优势,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以融促产,实现自身优质资信与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共享,畅通上下游资金循环。

14.加大对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物流企业和个体货车司机贷款偿还压力。

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

15.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

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持有的中央企业集团内单位应付账款、出具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等办理融资业务的,要及时确权,严禁高息套利。

16.积极发挥供应链服务平台作用,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助力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获取低成本资金、减少资金占用。

借鉴电e金服“电e贷”、中储智运“运费贷”等供应链平台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立足自身创新服务中小企业方式。

17.持续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不得向中小企业超比例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不得限定中小企业提供保证的方式,及时退还到期保证金。

五、持续加大创新支持,着力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深入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18.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立足主责主业,吸引带动各类资本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符合国家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19.继续面向全社会举办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加强创新资源要素供给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创新管理培训和创业辅导等,促进大赛项目成果转化落地。

20.完善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作用,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建立一批高水平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公共研发平台,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

21.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一道协同攻关,着力突破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

支持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培育一大批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

六、不断强化引领带动,着力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实施现代产业链链长行动计划,持续向产业链中具有高端引领和基础支撑作用的关键环节布局,全力稳链补链固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和市场机会。

22.推动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落地、不断加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尽快落地一批“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尽早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提前为上下游释放订单需求,稳定中小企业预期。

23.积极采购中小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深化供需精准匹配,规范采购交易行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

24.围绕主业,加强与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中小企业合作,积极通过投资合作、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支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5.发挥产业链核心作用,更好发挥特殊关键时期中央企业在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支持。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着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各中央企业要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的高度出发,落实落细各项支持政策,让上下游广大中小企业“看得见、摸得着、有感受、得实惠”,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26.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内部考核奖惩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实化操作流程。

按照有关部门和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参与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诉求受理渠道,更好宣传落实国资央企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措施。

27.因落实减免房租等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有关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事求是予以考虑。

国资委将加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等政策执行不到位、走过场、或经核实有关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国资委2022年5月19日网站截图

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有哪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会同财税部门积极推进体制性、结构性、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

一、缓缴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

为减轻制造业中小企业税负,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21年第四季度联合发布制造业中小企业缓缴部分税费优惠政策,为制造业中小企业缓缴税费2162亿元。

分类型看,中型企业延期缴纳税款1253亿元,小微企业延期缴纳税款909亿元。

从行业来看,延期付款规模较大的行业主要有装备制造、建筑材料、金属制品、纺织服装等。

合计1330亿元,占全部递延税款的61.5%。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2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延长阶段性税收递延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企业部分税收政策延期缴纳,继续实施6个月。

原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制造业中小企业缓缴部分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期缴纳的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于2021年10月、11月、12月或2021年第四季度,但不包括。

中型制造企业可以缓缴全部税费的50%,小微制造企业可以缓缴全部税费。

新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政策继续执行6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发改行业[2022]273号)。

延长阶段性税收递延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企业部分税收政策再延期6个月缴纳。

二。

免征:中小企业减免部分税费。

2021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增加2951亿元,主要是实施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每月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减税667亿元,惠及405万纳税人;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3%降至1%的优惠政策,新增减税1853亿元,惠及895万纳税人;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增减税431亿元,惠及1060万纳税人。

税收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小微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缴纳的税收同比下降12.4%。

相关政策总结如下,供参考。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354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应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b

如果实际Rd生产企业费用至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如果实际研发;生产企业在研发中发生的费用。

d活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335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号通知(发改价格〔2022〕271号)

2022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

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7.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

继续开展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工作,中小企业和宽带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8.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9.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10.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1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12.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13.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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