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是一款经典的游戏,自推出以来深受玩家喜爱。如果你想从头开始建立一个传奇服务器,那么你需要准备好投入一定的成本。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立一个传奇服务器所需的各种成本。
服务器
服务器是传奇服务器的核心,它负责处理游戏中的所有数据和交互。你需要选择一台性能足够好的服务器,以便能够满足玩家的需求。一般来说,一台服务器的成本在 1000 元到 5000 元之间,具体价格取决于服务器的配置。
带宽
带宽是服务器与互联网之间的连接速度,它决定了玩家连接服务器的流畅度。你需要选择一个带宽足够宽的网络服务商,以便能够满足玩家的需求。一般来说,一个 100Mbps 的带宽成本在 500 元到 1000 元之间。
域名
域名是玩家连接服务器的地址,它需要购买并进行备案。一般来说,一个域名的成本在 100 元到 200 元之间。
游戏源码
游戏源码是传奇服务器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游戏的玩法和功能。你可以购买现成的游戏源码,也可以自己开发游戏源码。购买现成的游戏源码的成本在 5000 元到 10000 元之间,自己开发游戏源码的成本则要更高。
数据库
数据库用于存储游戏中的数据,例如玩家信息、物品信息等。你需要选择一个性能足够好的数据库,以便能够满足玩家的需求。一般来说,一个数据库的成本在 1000 元到 5000 元之间。
GM工具
GM工具是服务器管理人员用来管理服务器的工具,它可以用来创建物品、修改玩家数据等。你需要购买或开发一个 GM 工具,以便能够管理服务器。一般来说,一个 GM 工具的成本在 1000 元到 2000 元之间。
CDN
CDN是内容分发网络,它可以让玩家更快的连接服务器并下载游戏内容。如果你想提供更好的游戏体验,那么你应该考虑使用CDN。一般来说,一个CDN的成本在 500 元到 1000 元之间。
其他
除了以上提到的成本之外,你还需要考虑其他的一些成本,例如:服务器租用费、网络维护费、游戏运营费等。这些成本的具体金额取决于你选择的服务器配置和网络服务商。
总结
从头开始建立一个传奇服务器需要一定的成本。根据以上估算,建立一个传奇服务器的成本在 10000 元到 30000 元之间。如果你想提供更好的游戏体验,那么成本可能会更高。因此,在你建立服务器之前,你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论述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隋东平【内容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
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笔者在文中对虚拟财产的提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价值,虚拟财产的特征、举证责任、游戏终止运营时关于虚拟物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
希望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以及相关立法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价值 举证责任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提出“互联网站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关调查报告,2003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1380万户,比2002年增长63.8%;消费市场规模达13.2亿元,比2002年增长45.8%,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150亿元。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所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网络虚拟物品和游戏装备的法律地位、运营商法律责任、玩家的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国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
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但是我国法律,甚至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都在网络游戏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
网络“窟窿桥”急需法律堵“漏”。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国内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层出不穷。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
而在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
据悉,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我国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小吴玩某网游已经两年了,两个月前,他终于升到了32级道士,这意味着他的角色有了较高的战斗力,小吴着实为此高兴了几天。
但没过多久,小吴就发现,32级道士的“道袍”不见了,战斗力也因此大打折扣。
而让小吴心疼的是,炼成这个32级道士不但耗费了他许多时间,还为此花了不少钱。
算上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和上网费,升到这个32级道士需要1000多元。
小吴找到游戏运营商要求追查,得到的答复是先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部门却以找不到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
而我国现有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予以明确规定。
四川一名青年男子利用高科技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100多个《传奇》游戏的ID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被众网友当场抓获并送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警官只对该男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武汉3名男子在网上卖“兵器”,收到对方“寄”来的游戏币3000元“钱”,不料还未下网,“钱”已被盗。
他们怀疑是被接替其上网的两名男子所窃取,要求对方还“钱”,遭到拒绝后遂报警。
民警称,网络游戏中虚拟的“钱”,不能等同于真正的钱,不受法律保护,遂对此类“盗窃案”拒绝立案侦查。
在我国,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
因而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关键问题”迫在眉睫。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利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并且出现了一系列的恶性案件。
网络“窟窿桥”急需法律堵“漏”。
第二、虚拟财产的范围、特征及其财产属性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财产,笔者认为主要包括:1、游戏账号等级2、虚拟金币3、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4、虚拟动植物5、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笔者认为,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以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的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在完全“虚拟”,侵犯虚拟财产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
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虚拟财产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
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而已。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点:1、无形性(客观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台湾的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3、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4、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5、依附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同时笔者认为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着巨大差别,存在于不同的形态领域。
虚拟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
我们应该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予以保护。
对于财产的定义以及其特点,向来有争议,但是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特征:1、财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2、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和利益。
3、财产作为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表现形态可以多种多样,即可能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的不能转让的利益,也可能是权利人可以转让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财产的核心在于其价值属性,同时我们主张虚拟财产又是具有价值的,因而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属性。
财产之所以具有财产属性是由于:⑴ 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帐号以及其它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的(一般是通过做任务打怪取得)。
⑵ 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栏目进行网上交易。
第三、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1、因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
2、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玩家与游戏运行商的虚拟财产纠纷。
3、因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玩家之间的纠纷。
4、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
5、因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第三、关于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自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以后,因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不断。
但是我国法律,甚至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不论学理界还是实体法律,都在网络游戏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
网络游戏财产问题,亟待讨论;关于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急需制定。
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该《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
据悉,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建议书》中认为,网络游戏目前在中国的年收入已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
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
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普及,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一些现象,应该尽快由立法机关制订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
为维护网络秩序,网络游戏的经营者也应当自觉规范行为,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这种权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
虽然此前曾有过玩家因虚拟财产丢失起诉运营商并最终获赔的案例,同时还有法院“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令虚拟物品具有了无形财产的价值,可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的司法解释,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而这种状态势必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2004年《宪法》经过修改后,更是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的列入宪法,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私权的日益尊重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
那么,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用户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否可以将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内的财产概念的外延,决定了司法部门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来保护网络游戏者的网增多,同时,因网络游戏纠纷而导致的恶性案件不断“命丧网吧”的事件不断,“屠龙刀”是一种稀有的网络游戏装备,谁拥有了它就拥有了绝对的“攻击力”。
邱魏将自己的“屠龙刀”借给游戏迷朱晓元后,朱却高价卖给了另一名网友。
2004年10月,邱魏向朱屡屡索要出售钱款不成,竟用尖刀捅死了朱晓元,当晚他向警方投案自首。
笔者认为,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予以明确的届定,也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司法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因而笔者呼吁为了我国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进行相关的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第四、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也只对特定的游戏玩家而有意义,因而在确定其价值上具有非常大的难度。
目前来说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的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
但是,将这两种价格作为判断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都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游戏开发商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量,因此其所制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的确立标准。
其次,玩家就虚拟财产进行的私下交易易受感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玩家之间所进行的私下交易是自发产生的,没有相关有权部门的价格监督和指导,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作为标准也是有问题的。
对于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笔者建议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由我国信息产业部牵头,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参与的机构,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
2、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中凝结着人类的劳动,通过游戏高手以及运行商的合作共同计算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
3、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中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4、由于大多数的虚拟财物并不直接体现现实价值,具体到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财物的价值,应当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的,因此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物的价值进行各案分析后确定。
”笔者认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交由独立于服务商与用户自发市场外的专业机构来进行,这样才能给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有一个公正而准确的认定。
第五、关于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到底是谁的问题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物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由游戏开发商开发和设计出来的,而游戏软件和程序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游戏开发商,而玩家所拥有的仅仅是根据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本身所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
因此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的主体应为游戏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
通过玩家在游戏中升级攻关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上获得。
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玩家,这些虚拟财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
笔者认为,虚拟财物虽然作为一种“电磁记录”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物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自身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
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
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
同时笔者认为:当一款网络游戏开发出来时游戏开发者对整个系统拥有知识产权,但游戏一旦投入运营以后,玩家就可以通过参与游戏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这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而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
这样规定也有利于保证游戏的稳定性,规范运营商的行为和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第六、关于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在现存的网络财产纠纷中,普遍存在着网络中取证难的现状,突出的就是双方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是消费者,相对服务商来说,玩家是弱势的。
服务商在网络游戏合同中,不但具备了经济、技术上的优势,而且在游戏的维护经营中也起着操控全局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玩家一旦发生网络虚拟财产丧失的情况,因为技术上与经验上的弱势,玩家根本无从判断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灭失是因为服务商外的第三人侵权还是因为服务商的过失操作所造成的,玩家无法判断对自己利益的侵害是由于服务商的违约还是第三人的侵权而导致的。
这时,玩家往往将诉求本能的投向服务商。
此时,根据公平原则,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相反,若服务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相应的应该免责。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一种类似“过错推定”的责任。
同时,对用户而言,其也要就自身的债权的合法性,以及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尽一般的举证责任,服务商也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通常玩家在提起诉讼请求前都要面临着两项基本的举证义务:第一,网络中的ID与现实中的你是否是同一个人?第二,你所诉称的装备、等级、程度等等信息是否是真实存在过?对于第一个主体身份的确认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因为一般玩家在加入某款网络游戏的时候,都会拥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而且此用户名和密码是非公开的,在注册时需要填写相应的能够证实自己真实身份的资料,比如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而这些信息网络游戏运营商一般都会妥善保管,不易丢失。
对于第二个信息真实性的举证问题,却是相对困难的。
因为玩家在进行游戏的过程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记录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自己并没有保存。
目前,我国相关游戏运营商大都不会定期保存玩家的游戏历史数据,也很少协助玩家重现游戏数据。
正因为如此,大量的网络游戏纠纷中的玩家与游戏运营公司很难协调一致来处理纠纷,往往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玩家把游戏运营商告上了法庭。
笔者认为,从技术上来看,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而从法律上来看,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并重现游戏数据。
所以,笔者建议今后应该通过制定一定的游戏规则对网络游戏进行规范,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负担的法律义务。
笔者认为:(1)对涉及虚拟物的诉讼,服务商应配合法院取证工作、提供相关的电磁记录数据; (2)对玩家证明其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服务商否认的,由服务商负责举证; (3)因虚拟物灭失引起的玩家起诉服务商的侵权诉讼,由服务商就其致使虚拟物灭失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关于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任何事物的均有其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游戏产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甚至可以说网络游戏产业仍处于起步时期。
然而为了更好的维护广大玩家的利益,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的设定,笔者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游戏终止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在游戏结束前,运营商向所有玩家统一提供若干免费的游戏时间。
这种统一的解决方法并没有体现出运营商对玩家个体的赔偿责任,只是完全从运营商自身利益出发,节省了运营商的时间和金钱。
更重要的是,免费的游戏时段仅仅给玩家提供了补偿预付款失效时段内游戏服务的可能而并没有真正的赔偿,而对玩家因虚拟财物的丧失而蒙受的经济损失更是没有的弥补。
这种做法显然损害了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游戏运营变化、终止等事件的不断发生,在法律上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各方的行为,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已经确确实实成为立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1)网络游戏产品的期限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在合同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服务商一旦决定终止游戏的运营,那么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对用户尽提前的告知义务,否则服务商要对用户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应当赔偿用户因合同终止而导致的直接债权利益的丧失,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应该以用户利益被侵害时为标准进行计算,尽管在度量上可能难以把握,但是不能以此为由不予赔偿。
(2)网络运行商必须对游戏终止的原因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介入调查。
(3)成立相关的价值评估部门,对因游戏运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同时督促游戏运行商对玩家的损失进行赔偿。
(4)可以由游戏运行商开发其它游戏同时将即将终止的游戏的玩家的所有资料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平移。
第八、结语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救济,即只有通过法律禁止与制裁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发生,权利才可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为了减少私力救济事件的发生,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极其必要,制定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势在必行。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迅速的扩张发展。
由规模不断扩展的游戏产业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在网络游戏产业领域内得到了较为明显的体现。
只有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上得到认识上的统一并积极引导,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正如网络游戏需要游戏规则一样,服务商与玩家(用户)这两大群体间的利益也需要规则。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事物相关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一定会应运而生,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法律的维护,中国的游戏产业也一定会得到健康、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1] “红月”玩家李宏晨在2003年2月17日发现自己一个ID中所拥有的装备全部丢失。
虽然他与运营商多次联系,但都被拒绝。
为此,他提出代理商北极冰公司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元等诉讼请求。
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
[2] 参见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204页。
[3]《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邓张伟、戴斌、谢美山 出处[4]寿步在虚拟物品法律保护圆桌会议上的主题发言提纲?no=128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做一个网络游戏的成本大概是多少?
构建一个网络游戏一次性购置服务器的总成本大概为145万元。
1、通常一款网络游戏的寿命在2年左右,那么它分摊到每月的服务器成本为6万元左右。
缴付电信运营商的费用主要包括带宽租用费和机架费。
以一款网络游戏平均每人每秒传输5K流量计算,4万人的总流量为200兆左右。
2、目前带宽租用费每月为2400元/兆,那么其一个月的带宽租用费为48万元左右。
一般电信运营商租用带宽在百兆以上的,可以免费租用机架,所以机架费可以在此忽略不计;收入来源则包括客户端和计费卡的销售。
4、目前很多网络游戏运营商都采取了和电信运营商和服务器经销商进行战略合作的经营模式,其成本投入是远远低于这个数据的。
洛克菲勒玩的数学游戏是什么游戏呢
洛克菲勒被安葬在美孚石油公司前总部所在的湖景公墓,至死不忘发迹之所。
墓地绿树成荫,墓碑是普通大理石,没有饰物。
碑文简短朴素,没有墓志铭。
只是墓穴结实得连炸药都无法撼动,上面还盖着厚实的石板,毕竟生前恨他的人同爱他的人一样多。
旁边是妻子的墓地,同样朴实无华,这尊重他们生前的一贯风格。
洛克菲勒有记账的喜好,幸福的婚姻在1864年的账簿中被枯燥的数字记录为:求婚买鲜花0.6美元,购买钻戒118美元,婚礼20美元,结婚证1.1美元……不仅如此,洛克菲勒一生从未举办豪华筵席或盛大舞会,家人过生日也只有玫瑰、蛋糕、领带等平常礼物。
他坚持金钱必须用于正义的事业,而浪费是一种罪恶。
清理遗物时,人们发现一张照片,那是洛克菲勒小学同学的合影。
虽然他本人不在其中,这张照片他却珍藏一生。
贫苦的少年鲜有拍照的机会,那天他挤出笑容,摆好姿势,幸福之情溢于言表,但由于衣着破旧寒酸,最后时刻,老师却让他默然走开。
不知这是否为洛克菲勒内心深处的一大遗憾,同时也是他追逐财富并行善捐赠的动力所在?只是,有些痛楚,财富亦无法慰藉。
少年账薄19世纪30年代,纽约州的里奇福德镇还是一片人烟稀少、凋敝破败的小集镇,务农是当地人的主要谋生手段。
不过江湖游医威廉•埃弗里•洛克菲勒是个例外,他常年在外乡招摇撞骗,摆地摊,卖假药,即便在1839年有了儿子约翰•D•洛克菲勒,也未能改变放浪不羁的性格,结束漂泊不定的生活。
这可苦了妻子伊莱扎,她是虔诚的《圣经》信徒,勤劳俭朴,善良诚实,独自抚养着六个孩子。
父亲的大胆冒险与母亲的坚韧勤俭后来对立而融洽的体现在洛克菲勒身上,影响了他的一生。
父亲一直是洛克菲勒心头的阴影。
这个嘴里没有一句实话的骗子还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如果周围没人,他会迅速从羊群中拎起一只羊羔塞进布口袋仓惶逃离,商业浸淫让他对生意和金钱的重视甚至超过亲情。
1858年,洛克菲勒创业缺钱,父亲及时出现,但绝非雪中送炭,他拿出1000美元对儿子说:“原本每个孩子年满21岁才能得到这笔钱,现在提前给你,但要付10%的利息。
”这个数额远高于市场利率。
没过多久,当洛克菲勒再次缺钱时,父亲却提前催讨债款,儿子苦命哀求仍无动于衷。
这并非他贪婪、心狠,只是望子成龙心切,想检验儿子的偿还能力和应变策略。
他不惜通过诈骗的手段在生意上打败儿子,就是要让他知道生意场上无父子,除了自己谁都不能相信。
洛克菲勒继承了这种冷酷无情的商业性格。
在1872年标准石油全国大兼并时,他对负隅顽抗的弟弟弗兰克•洛克菲勒说:“如果你一意孤行,不听指挥,财产将会化为灰烬。
”弟弟不为所动,结果惨淡破产,生活狼狈而贫困。
他对哥哥恨之入骨,不惜将两个夭折儿子的棺木从祖坟中迁出,他本人去世后亦长眠在远离家族墓地的小山坡上,不愿与洛克菲勒为邻。
如果弟弟能理解哥哥垄断是为了整顿行业秩序而赚钱终将捐赠慈善的苦心,或许能原谅宽恕。
受母亲影响,洛克菲勒从少年就接触浸信会(基督新教主要宗派之一)的教诲,深受清教观念和格言的熏陶。
父亲虽然品行不端,却能背诵许多赞美诗,还鼓励孩子去教堂,他曾交给洛克菲勒5美元,让从头至尾背诵《圣经》。
父亲无意间将上帝和金钱紧密联系,而母亲将宗教和母爱融为一体,所以洛克菲勒很小就明白赚钱和花钱的因果关系。
在一次葬礼上,洛克菲勒听到年老的牧师布道时说“公正地挣钱,明智地花钱!”就默然记在本子上。
他后来说:“我从一开始接受的教育就是要干活攒钱,光明磊落地挣钱,然后尽我所能地给予,这一向被我视为一种宗教义务。
”浸信鼓励信徒积累财富,但反对炫耀,这对洛克菲勒影响深远,他深信上帝希望信徒赚钱,然后捐赠出去,这是永无休止的良性循环。
|约翰•D•洛克菲勒|1855年9月26日,洛克菲勒获得休伊特-塔特尔公司助理簿记员的职位,每天写各种信函、记账和付账单。
他欣喜不已,此生将这天视为“工作日”庆祝,远胜过对生日的重视,因为这意味着他从此自食其力,甚至帮助母亲养家糊口。
从那个月开始,他花一毛钱买了个红色笔记本,命名为“账册A”,详细记录每一笔收入和支出。
这本账册成为他最珍贵的纪念物,50多年后,当他在主日学校逐页翻看账本时,睹物思情,竟老泪纵横,泣不成声。
就在这个笔记本上,洛克菲勒记录下从拿到第一笔微薄薪水开始的所有捐赠情况,在工作第一年就将大约6%的工资捐给慈善机构。
他后来说:“我保留着最早的账本。
在每天只能挣1美元的时候就拿出5美分、110美分或者25美分捐给慈善机构!”在他年满20岁时,已经捐赠超过10%的收入。
但是,批评者并不相信这位慈善家口是心非的欺世盗名之言,他们指责在昭示洛克菲勒菩萨心肠的慈善账本之外,还有一本不择手段疯狂攫取财富的经营账册,这是两本截然不同的道德分类账。
洛克菲勒不在乎流言蜚语,他在70岁时还义正言辞地说:“我一直得到上帝的庇佑,事业发达,因为上帝知道我将把金钱回馈社会!”他是个认准真理就绝不回头的偏执狂,记得少年时代下跳棋,对手嫌他思考时间过长反复催促,他回应说:“我想好了马上就走,你不会以为我下棋是为了输棋吧?”他只参加可由他制定规则的游戏,尽管思虑谨慎、迟缓,可一旦作出决定,便勇往直前,百折不回。
纵横商海1858年4月1日,洛克菲勒与克拉克在河边路32号创办克拉克—洛克菲勒商行,主营农产品贸易业务。
此后一年,公司销售额达45万美元,纯利4000美元。
1859年,利润攀升至美元。
这年8月,德雷克在克利夫兰的油溪一带钻出石油,各路商人蜂拥而至,这个城市迅速建起近百家炼油厂。
洛克菲勒找来精通石油的商人安德鲁斯加入公司,总部也搬到克利夫兰市近郊,全力投入石油炼制业务。
洛克菲勒的冒险与克拉克的保守导致冲突不断,公司很快巨亏10万美元,分家势在必行。
1865年2月2日,三人举行内部拍卖会:洛克菲勒和安德鲁斯站在一边,克拉克独为一家,双方谁出价高公司就归谁,可以从事石油生意,另一方只能从事代理商行业务。
洛克菲勒率先报价500美元,克拉克翻了一倍;洛克菲勒额头冒汗地涨到美元,对手又加了美元,双方你来我往,最后克拉克咬牙喊到美元。
这情景很像洛克菲勒小时候走跳棋的重演,只要认定之事,他决不让步。
当他嘶哑叫着“美元”时,克拉克垂头掩面,双手一摊,不再竞价。
26岁的洛克菲勒从此控制克利夫兰最大的炼油厂,这里每天能处理100桶原油,他后来回忆拍卖过程仍无限感慨:“我当时镇定自若,抱着必胜的绝对信心,我估计了最后的结局,也预测了未来的发展。
”那时大多数人都预言石油只是昙花一现,日夜疯狂开采,炼油商比开采商更激进,1870年实际炼油能力竟是原油开采的3倍,大约90%的炼油商都在亏损,整个行业面临崩盘。
洛克菲勒深信石油是技术革命和经济腾飞的基础,他打算买下一批导致生产过剩和行业混乱的炼油厂,建立规模经济,提高生产效率。
但当时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允许并购,但不能拥有合并企业之外的资产,洛克菲勒只好在1870年1月10日将原公司解算。
|约翰•D•洛克菲勒和家人在克利夫兰市火车站|1872年1月1日,洛克菲勒做出历史性决定:收购克利夫兰及其它地区的一批炼油厂。
这一天,他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0万美元增至250万美元,次日又变更为350万美元。
在这年2月17日到3月28日的短短39天里,洛克菲勒一口气吞掉克利夫兰26个竞争对手中的22个,期间还创造48小时内连续买下6家炼油厂的疯狂记录。
为了尽快建成庞大的垄断系统,洛克菲勒对抵抗者说:“与标准石油公司竞争是没有益处的,你要是胆敢这么做就一定遭殃!”对于这种毫不隐晦的威胁,他却解释为“适时的警告和真心的劝诫”。
洛克菲勒对这种冷血而残酷的手段不以为意,认为自己只是运筹帷幄的总指挥,巧妙藏在幕后。
他在报告中的回复总是含糊其辞,不署名也不做具体指示,他深信任何事都不能绝对保密,一旦出事,他便推到雇员身上,露出一副毫不知情的姿态,实际他对任何事都一清二楚。
洛克菲勒拥有一套庞大的情报系统,他给所有独立炼油商的记账员每月支付25美元佣金,透过月度报告中每桶油的销售情况,他能洞悉王国内外任何角落的风吹草动。
如果将洛克菲勒的商业成就归结为巧取豪夺与阴谋诡计显然不够客观,他的经营智慧无人能及,他信奉“正确的数字就是金钱”,每加仑汽油的成本应该计算到小数点以下三位数。
1879年,他从报表中查出两家炼油厂提炼每加仑煤油的成本相差悬殊,一家是0.0091美元,另一家却要0.0182美元,他让后者的经理丢掉饭碗,继任者9个月后终于把成本降下来。
还有一次,他发现机器给油桶封口时要用40滴焊料,就吩咐专家:“试一试38滴。
”试验证明,38滴焊料会导致少量漏油,39滴则完全合格,此后,39滴焊料成为统一标准。
洛克菲勒后来得意地说:“每桶节约一滴,从那时到现在节约的钱已经有几十万美元。
”|标准石油一号炼油厂|控制成本是为了薄利多销。
早年在油溪观看钻井时,洛克菲勒曾默念道:“这是穷人的光明。
”后来他曾告诫下属:“我们是在为穷人炼油,一定要让他们得到物美价廉的煤油。
”据1878年不完全统计,洛克菲勒的石油占美国每年总产量3600万桶的90%以上。
他对自己高瞻远瞩的商业智慧和纵横捭阖的领导才华深信不疑,那些被批评者视为横征暴敛的手段在他眼里却是造福百姓的丰功伟绩。
据他的笔记本记录,早年一种名为精制松脂的灯油每加仑要88美分,而标准石油生产的更高级的煤油只卖5美分,遇到反对者抨击假慈悲、真贪婪时,他就会提及笔记本里的故事。
只是,洛克菲勒似乎忘记,公司是自由竞争的产物,标准石油已成为商业进步的障碍,等待他的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审判。
在宣判之前,人们心里已有答案:廉价商品固然重要,但公平与自由更不容侵犯。
当初成就洛克菲勒辉煌与荣耀的,恰恰是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
财富传承自1879年春天开始,洛克菲勒经受了漫长指控和调查,宾西法尼亚州的地方法院以密谋垄断石油业、向铁路公司勒索折扣和操纵油价等罪名对9名标准石油公司负责人提起诉讼。
他多次在各种调查委员会上接受调查和询问,律师则巧舌如簧地做无罪辩护,他曾整日躲在福里斯特山里以远离纠葛。
这种痛苦与折磨直到32年后才宣告结束,那时洛克菲勒已退休。
早在1897他就低调隐秘地淡出石油帝国,遥遥无期的官司纠缠令他身心疲惫,原本深受消化道疾病和神经紧张烦扰的身体又出现血液循环障碍,而标准石油运作正常有序,他对这台运转将近40年的机器已兴趣全无。
正好儿子小洛克菲勒这年从布朗大学毕业,他可安心交班,只是退休的消息一直未向外界公布,他还保留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总裁的虚衔,儿子所做的错误决策由他承担骂名和指责,而诉讼官司仍需他本人面对。
1911年5月1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进行“最后裁决”:标准石油公司必须在6个月内解体。
随后,标准石油被拆分为约34家地区性石油公司,只不过这些公司75%的股票仍由洛克菲勒掌控。
那时美国汽车业正朝气蓬勃,石油股票一路飙涨,新泽西和纽约的两家石油公司股票从260美元上涨到580美元,大西洋公司和印第安纳州公司的股票各涨三倍,洛克菲勒的个人财产到1913年已达9亿美元,几乎是十年前的5倍。
正所谓“祸兮福所倚”,洛克菲勒或许不曾想到,反垄断者的指控和诉讼居然将他逼成世界首富。
美国人最早将首富头衔授予洛克菲勒是在1889年,一篇新闻报道称其净资产值达1.5亿美元,另一篇文章估算他每小时能赚750美元,那时普通美国人每周平均收入还不到10美元。
在媒体的歌颂和鼓动下,各路乞讨和仰慕者络绎不绝,无论洛克菲勒身在何处,总有陌生人一路尾随,甚至有人带着行李想与他住在一起。
来自世界各地的信件很快堆成小山,最多时一周收到封,到月底又刷新为封。
令洛克菲勒愤怒的是,80%的信件只为借钱,理由仅此一条:拿到钱后我会很满足。
|约翰•D•洛克菲勒与年幼的约翰•戴维•洛克菲勒|作为上帝的“管家”,洛克菲勒必须把每笔钱用在最有意义之处,他担心捐赠会滋生不劳而获的习气,这违背新教不劳者不得食的伦理。
即便行善,最好做到既帮助别人又照顾尊严。
有一次他见到借钱的人特意跑到街对面走路以回避,内心万分沮丧,财富将他与朋友分开,变成孤家寡人。
洛克菲勒愿意无私捐献财富,体面地卸下包袱或许能阻止别人追究财产来源,但以往的方法已不再可行,他需要研究一套系统、科学的捐赠模式,比如通过创立芝加哥大学来资助教育、医药、科学的进步,包括资助周口店“北京人”的挖掘和考古工作,这成为他日后主要的慈善方式。
洛克菲勒非常享受慈善带来的乐趣与成就感。
在芝加哥大学五周年校庆的第二天,他身着运动装在校园内骑车飞驰,同学们满怀拥戴与感激之情向这位传奇人物致敬,他不时挥手回应,脸上洋溢心满意足的欢乐。
骑自行车是洛克菲勒老年十分喜爱的活动,尽管年近花甲,仍追求高难度的惊险动作,比如撒开车把双手撑着雨伞骑行。
他总想登上福里斯特山的陡坡,在翻读大量土木工程书籍后,他总结出“3%坡度”就可以爬坡骑到家门口。
洛克菲勒还迷恋高尔夫球,无论刮风下雨雷打不动,但他总是打侧旋球,为纠正动作,他特意请人将打球的动作拍成电影,反复研究。
到了晚年,他仍然骑着自行车从一个球洞打到另一个球洞,以节省体力。
|洛克菲勒家族的财富传承(单位:美元)|骑车和打球令洛克菲勒几近崩溃的身体恢复活力,以往脸色苍白,布满皱纹,后来红润光滑,身心愉悦。
尽管他规定活动时不准谈论经营或慈善事务,但他依然认为长寿是因为上帝眷顾,所以他的捐赠步伐并未减缓。
尤其是1919年洛克菲勒基金会成立之后,他的捐款记录已追平安德鲁•卡耐基一生捐出的3.5亿美元。
去世之前他又拿出1.8亿美元,他的儿子又直接捐赠5.37亿美元,加上家族另外捐赠的5.47亿美元,洛克菲勒成为美国最大的慈善家。
|洛克菲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前10大持股情况|在洛克菲勒出生的19世纪30年代,安德鲁•卡内基、杰伊•古尔德、J•皮尔庞特•摩根等日后叱咤风云的商业巨头先后诞生,那真是群星闪耀的时刻。
但洛克菲勒有别于众人的是,只有他坚信与上帝站在一起,自己的赚钱能力是上帝赐予的礼物,必须与全社会共同分享。
一百多年来,洛克菲勒的财富信仰深深影响美国乃至全世界的商业观念,它逐渐沉淀为一种精神,激励年青一代勇敢追寻光荣与梦想。